1、毁林种茶要修复,公益诉讼护青山
2014年,陆某某欲种植茶叶等经济作物,在承包山上砍伐既有林木,经鉴定被砍伐林地面积达157亩,其中包括大片生态公益林。事后陆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涉案林地特别是公益生态公益林用途已被改变,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掌握该案线索后迅速立案调查,发现从案件发生至今两年多的时间被毁坏的林地一直未得到有效修复,随后依法启动诉前程序,建议吴兴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补植复绿。行政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指派森林公安执法人员约谈当事人,促使当事人自己生态修复方案,并按规定有效期逐步完成补植复种、生态修复工作。
2、固废清理要小心,无人管理有检察
开化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硅胶裂解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固废堆放、填埋于该县某地山坳中。案发后该公司虽采取相应措,将其堆放、填埋的工业固废及部分受到污染的土壤清运处理,但因堆放、填埋时间较久,其行为仍对生周边的土壤,水体等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当地检察机关对此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在媒体上发布公告,促使符合条件的有关组织对该公司环境污染行为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因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该案由检察机关起诉,目前法院已经受理并开庭。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检察建议督促处罚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海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科技研发名义从该县国土局申请划拨土地58.58亩。该县人民政府向该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后,该公司在划拨土地上没有建设科研中心,而是擅自建设微山湖假日酒店,并对外进行商业经营。针对上述擅自改变国有划拨土地用途行为,该县国土部门未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纠正违法用地行为。检察机关在立案调查核实后向县国土局发出了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该县国土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向上述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交还土地,对当事人改变用途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共计585795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