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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检委会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时间:2009-12-17  作者:陈文军 翁学照  新闻来源:湖州德清  【字号: | |

  高检院明确提出:“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门,对于提高检察委员会办事能力的工作效率,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检察委员会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改革创新的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检察委员会改革。笔者就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运行情况作必要的调查和分析,并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一些改革创新设想,从而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

  一、检委会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情况看,近年来,检察委员会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检察委员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检察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建立;检察委员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得到了普遍加强,工作的规范运作有了组织保障,有条件的检察院还设立了专职委员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逐步走向合理化。

  但是,检察委员会改革实践的现实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推行检察委员会改革的初衷,检察委员会作用的发挥程度离理想目标仍有很大的距离:

  1、委员组织结构不尽合理。委员组成一般是院领导班子人员多,主要科室负责人少、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的业务骨干少。从德清县院统计情况看,现任检委会委员8人,其中院领导班子人员5人,退居二线人员3人,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为0,平均年龄48.4岁。究其原因,一直以来,主要是对检委会委员的任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把检委会委员当成一种荣誉和政治待遇,讲资历,论“辈分”,影响了检委会工作的整体质量。一些委员在讨论案件时,往往从行政思维方式与管理经验出发去分析案件,而不能很好地从法律角度出发,或者是随波逐流,不善于、不敢发表个人意见,不愿承担责任。这样,检委会委员易上难下,领导型、“终身制”,缺乏竞争,没有活力,影响了检委会决议质量,也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2、议事范围具有片面性。检委会议事范围应为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目前基层院检委会议事往往仅限于按规定拟作不诉等案件,如德清县院2008年共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4次,其中3次讨论不诉案件,1件讨论提请抗诉案件。讨论决策问题和执行问题少,重案件、轻事项;实际法律应用研究少,法律实务议案多,重大事项、决策议案少。一些检察业务中的重大问题由党组会或者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混淆了职能范围,使检委会议事范围的全面性得不到充分体现。

  3、会议召开带有随意性。基层检委会的召开往往具有临时性、随意性;被动提交上会多,主动发现上会少,即有关科室和个人就重大案件和事项申请检委会,经检察长批准再召开,不定期,具有被动性。而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检委会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开会,确保检委会“最高决策权力”的地位,确保各项检察工作的质量。

  4、议事方式不够透明。基层院检委会议事普遍带有行政化色彩,议事不作为检务公开的范围,议事程序一般不公开,议事决定大多数在秘密状态下作出,缺乏制约和监督,当事人无法知晓,社会公众也无从参与,其外在表现是“暗箱操作”,重实体公正而轻程序公正。同时,由于讨论决定是集体负责制,个人责任感不强,责任承担不好落实。

  上述问题的存在,势必会削弱检察委员会权威,造成决策机制缺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检察委员会进行改革是迫在眉睫。

  二、检察委员会改革的设想

  (一)改革检察委员会管理方式

  1、建立检委会委员任职资格制。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学历、办案年限、办案数量、理论水平及道德修养等任职条件,提高检察委员会委员任职人员的专门化、职业化程度,要彻底改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领导型”和“终身性”。一是要改善委员结构,体现“专家型”和“轮换制”。二是要引进竞争机制,改变现有选任程序,通过民主推荐、考试考核等方式,吸取一定比例的、非领导职务的检察官进入检委会,突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较强的议事能力,体现公正性、民主性、代表性,打破按行政职务确定委员传统的、不科学的做法。

  2、实现检委会委员责、权、利的高度统一。检察委员会责、权、利相统一的运行机制应包含以下方面:(1)赋予应有的权力,以保障检察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的有效性。包括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决定和督办权,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指导督查权、对各类案件的质量的审查权,以及相应的处分权。(2)加强监督考核,以提高检委会委员的责任心。要加强对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监督,针对检察委员会委员做出决策的整个过程建立一套监督制约机制。(3)要专职委员的基础上,其他委员要与行政福利待遇相配套,真正体现委员的权威性、优越性。

  3、加强检委会委员的学习培训。检委会委员都担任领导职务,平时极少有时间进行系统的理论学习,而且多不直接参与办案,讨论案件往往凭经验和感觉发表意见,且错案追究未落实到委员个人身上,使得学习压力和动力不大,缺乏更新知识的愿望。面对新法律的出台,新形势的变化,新问题的增多,检委会同样要与时俱进,加强学习,因此,要加强对委员的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相关综合素质,为检委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切实提高检委会决策水平,促进检察工作的提高。

  (二)改革检察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

  1、扩展检委会职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委员会职能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现有定位并没有全面反映出检察委员会实现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从改革检察委员会的角度出发,应当增加对检察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讨论决定的成份,使之逐步成为检察机关行使职责最主要的权力机构。

  2、规范会议程序,提高透明度。检委会程序应该增加透明度,适当公开化,对不同类型案件或问题,科学安排相对应法律职务的干警列席旁听,对一些热点案件,可邀请同级党委、人大和相关部门领导或通知列席,便于求同存异,达成共识,形成执法合力。要强化个人责任意识,防止人云亦云,确保每个委员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集思广益,真正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对一些案件,一些检委会委员须回避的应当回避,回避应遵循法定程序。

  (三)改革检委会办事机构建设

  1、建立统一的机构,使工作开展制度化、管理科技化。检委会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形成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检委会议事规则,明确检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统一制定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材料格式及必备内容,完善会前通报和材料送达、会议记录制度(会后要及时交委员会审阅并签名),加强文书定期归档,强化决议的执行督促制度,明确检委会决议的下发、督办、反馈的具体事项,保证决议得到执行。要加强与业务科室的联系,努力保证让属于检委会讨论和决定的案件和事项不遗漏,有质量。

  要充分利用科技强检的优势,将检委会各种文书和请求材料、委员书面发言意见、检察长签发决定等通过内部局域网络传输,主要检委会委员可在网上匿名发布对所要讨论的案件和事项的观点和看法,其他委员可以就这些观点和看法发表评论,形成共享的效果。

  要对检委会形成的决议及时进行督办。检委会工作人员要及时将会议纪要等决议意见送达到有关科室,督办办理,保证检委会决议件件有落实,保质保量的完成。

  2、完善办事机构的管理机制。

  要建立健全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能目标、管理规程和监督考核制度,确保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的有序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办事机构的基础建设,要尽可能改善工作条件,特别要充分利用电脑网络等现代化科级和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办公自动化,还要提供足够的装备保障,提高其工作效率,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公正高效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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